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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采用科學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做好“”(暫定名)的經營管理和服務工作,增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使其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合同雙方甲方:法定地址:工商登記號碼: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乙方:嘉瑞賓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工商登記號碼:法定代表人:職務: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條件委托乙方全權管理甲方所擁有的“酒店”(以下簡稱“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條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權委托,對該酒店實施全面管理。第二條定義甲方全權委托乙方對產權屬于甲方的“”實施全面的經營管理。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規定,本合同中有關名詞的定義,按本條的規定為準。“酒店”是指位于,包括但不限于:
1、間(套)帶有衛生間且設施設備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屬的各類餐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咖啡廳、酒吧、舞廳、商場、商務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
3、酒店所擁有的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有關建筑物;
4、酒店對所擁有的客房、餐廳、健身娛樂、公共場所及各類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停車場及相關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綠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5、酒店經營所需的水、電力、通訊(包括客房內電話及衛星電視接收線路)、煤氣、排水、消防等附屬設施以及空調、電梯、衛生、冷藏等設備及設施;
6、酒店所擁有的全部家具、裝置及營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陳設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場所的家具、地毯、墻飾、擺件、燈具和其他物品;
(2)酒店經營所需的所有設備,包括廚房、酒吧、洗衣房、辦公室等設備;
(3)所有車輛和運輸設備;
(4)所有營運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銀器及類似物品;
(5)酒店營運所必須的其他所有物品。“酒店試營業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與甲方簽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權委托并舉行酒店試營業儀式的這一天。乙方從試營業日起,享受并承擔本合同中規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酒店正式營業日”是指酒店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正式全面營業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裝修、設施設備、物資和資金等均符合正式營業的要求;
(2)酒店經營所必需的各種手續證件齊全;
(3)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營業。“會計年度”本合同所指的會計年度與公歷年度一致。但是第一個會計年度的酒店試營業日與該年會計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時,則指從酒店試營業日起至該年的12月31日為止的未滿一年的期間;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終止或期滿時,則以當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終止或期滿當日為止,作為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是指經營酒店及其附屬設施所得的客房、餐飲、酒吧、商場、健身美容、娛樂設施、電話、傳真、洗衣、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應稅營業性收入之總和。“經營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酒店營業稅金、營業成本和經營費用后的余額。“營業稅金”是指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營業成本”指餐飲部門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門的商品進價等。“經營費用”是指如下費用,包括:
(1)酒店各營業部門的員工工資、福利費及各項費用,如辦公用品、郵電費、清潔用品、服務用品、棉織品攤銷、玻璃、瓷、銀及不銹鋼用具攤銷、制服攤銷、客房傭金、洗滌費、裝飾費、差旅費、廚房炊具、廚房燃料等;
(2)酒店行政管理、銷售、工程維修等部門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及這些部門發生的辦公費、郵電費、差旅費、洗滌費、制服攤銷費等;
(3)經營中發生的保險費、交際應酬費、廣告費、水電費、維修費、燃料及動力費、職工培訓費、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壞帳損失及車船牌照使用稅等。“非經營費用”下列非經營費用在計算酒店經營利潤(GOP)時,應從酒店總費用中予以扣除:
1、酒店固定資產折舊;
2、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
3、酒店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土地使用費;
5、城市房地產稅和所得稅;
6、財產保險費;
7、貸款利息;
8、匯兌損失;
9、甲方董事會經費;
10、乙方收取的效益管理費;
11、受甲方委托的會計、律師、審計等費用;
12、其他經甲乙雙方確認的非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嘉瑞賓”是指國家工商局頒布的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嘉瑞賓”(包括中、英文)字樣,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英文)及CI標識,以及可能出現的與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屬下企業相關的“嘉瑞賓”文字與標識圖型。“嘉瑞賓模式”包括酒店建造與硬件配置、“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運行質量監控與業績考評體系”等標準化文本,是指由嘉瑞賓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在不同星級酒店按不同品牌要求與標準推行并實施的酒店經營、管理、服務一攬子規范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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