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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當地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第三條施工合同分為:《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執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總包單位將工程分部、分項或施工勞務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時,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條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成立“天津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同管理辦公室)。并在區、縣設立區、縣合同管理辦公室。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市和區、縣合同管理辦公室的分工管理范圍是:
1.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武清縣、寶坻縣、薊縣、靜海縣、寧河縣、包括以上區、縣境內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包括以上區境內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和平區、河西區、河東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包括以上區境內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所在區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條合同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及我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貫徹、推行和使用國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對甲乙雙方簽證合同草案進行審查,監督合同的履行,發現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進行的違法行為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4.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總結交流經驗;
5.對施工合同的糾紛進行調整;
6.協助天津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派駐的經濟合同仲裁庭對施工合同的糾紛進行裁決。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并正式批準報建;
2.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3.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4.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總分包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方應該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商榷確定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九條簽訂施工合同,應該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明確約定協議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履行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的約定。
1.工程工期。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置方法。
2.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應該符合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
3.工程價款。工程價款的確定應執行現行預算定額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中明確有關價款的調整方法。第十一條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證施工合同,承包方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分包單位對承包方負責。分包單位不得將所分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第十二條發包方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在簽訂監理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第十三條凡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簽訂合同草案后應該經過審查。凡執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由簽約雙方視情況自愿審查,但應該將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區分工報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凡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可視情況自愿審查。第十四條施工合同審查程序是:
1.凡招標工程,承發包雙方應該在中標后30日內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由發包方將雙方商榷確定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意見。
3.施工合同簽訂后5日內,將合同文本副本報合同管理辦公室和開戶銀行備案。
4.凡無合同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而發生的糾紛,合同管理辦公室不予調解。第十五條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問題;是否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問題;
5.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6.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六條合同管理辦公室在做好各項審查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規定收取合同審查費。第十七條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1.合同簽訂后,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合同管理辦公室應提出勸告,或提交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3.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并于5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八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繼續施工,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辦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違章處罰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對以分包工程名義實為轉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凡當地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也應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合同管理辦法中規定有抵觸的文件及合同文本一律廢止。價格整合自網絡,請自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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